《勞動法》 頒布三十周年紀念日發表時間:2024-08-16 14:16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此次會議對《勞動法》第九十二條進行了修訂。
1994年《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此次修訂將“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對《勞動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
本次修訂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修改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六十九條中的“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修改為“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第九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善了《勞動法》的內容。 自1994年頒布以來,作為勞動基本法的《勞動法》,確立了勞動關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為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勞動法》三十年來,它見證了中國勞動法治建設的發展歷程,成為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三十年來,《勞動法》已經成為中國勞動法治建設的重要支撐,展望未來,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斷的發展與完善中,《勞動法》將繼續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更大的作用。 我們提供全面的江蘇勞務外包和南京人力資源服務,包括公司服務、招聘流程、費用咨詢等,致力于提高客戶的人力資源效益。 |